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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3-09-07 15:23:17 作者: mile米乐app

  为加强我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选择在本市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对燃气供应单位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依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用气场所应当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1、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电子标签、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不得使用无熄火保护设施、无3C认证的燃气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3、软管长度不允许超出2米或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软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2年。

  4、气瓶的放置和使用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暴晒;灶具与气瓶距离应在0.5米以上。

  5、液化气瓶严禁摔、踢、滚和撞击,气瓶应当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蒸汽或用热水加热气瓶。

  6、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用餐场所等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放在卧室内。

  8、已过期或报废气瓶,应交由供气单位对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严禁私自拆解气瓶。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希望相关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配合和支持,积极举报违规使用燃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