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掌管制造的宽和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经检查,宽和自愿、合法的,予以承认,不需要从头制造宽和协议书;宽和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确定无效。宽和协议被确定无效后,两边当事人从头达到宽和的,人民法院应当掌管制造新的宽和协议书。
第五百条审判期间,两边当事人宽和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定见。两边当事人在庭外达到宽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定见。经检查,宽和自愿、合法的,应当掌管制造宽和协议书。
第五百零五条对达到宽和协议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分;契合非拘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拘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依然过重的,能减轻处分;归纳全案以为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革除刑事处分。
第五百零六条达到宽和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说,并征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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