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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布告

时间:2024-01-03 15:48:21 作者: 行业资讯

  为全面加速本市燃气管道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夯实安全办理根底,提高实质安全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办理条例》《长春市燃气办理条例》《吉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的告诉》(吉建函〔2022〕311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议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城市燃气管道和设备更新改造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三、更新改造目标为运转年限满20年、经评价存在安全危险危险的燃气管道和设备;或许经评价存在安全危险危险,但运转年限缺乏20年,且无法经过执行管控办法保证安全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四、各管道燃气运营企业担任运营范围内市政燃气管道、院子燃气管道、立管和居民用户燃气表后燃气管的更新改造,工商业等单位用户担任本单位专有燃气管道等用户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更新改造。

  五、管道燃气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聚集要点、安全榜首的准则,拟定更新改造方案,发布更新改造信息,并应提早7日告诉更新改造区域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燃气用户等。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属地办理功能,及时破解难题,构成作业合力,支撑管道燃气运营企业的更新改造作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合作更新改造作业。关于因作业不合作影响改造进展、导致产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阻遏更新改造作业。对阻碍、阻遏更新改造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布告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向阳区政府、南关区政府、宽城区政府、二道区政府、绿园区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轿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莲花山生态旅游休假区管委会安排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