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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了“燃”】燃气公司能否拒绝为开放式厨房用户开通燃气?一个案例告诉你

时间:2023-11-07 22:50:39 作者: 行业资讯

  原标题:【一案了“燃”】燃气公司能否拒绝为开放式厨房用户开通燃气?一个案例告诉你

  编者按:与传统封闭式厨房相比,开放式厨房在空间利用、家居环境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成为很多用户的新选择。但同时,这样的布置也对燃气安全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为供用气合同纠纷,经历一审、二审阶段,法院最终判决燃气公司拒绝为开放式厨房用户通气未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规定。

  2011年10月27日,俞某与宫金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客户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或者存在隐患),而客户不及时维修或维护的,供气人有权停止供气,并追缴客户所欠费用,直至解除本合同。合同首页有打印的“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签署本合同书,本人已领取安全用气资料”字样。但宫金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用气资料所包括的内容。俞某签订合同后,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其中厨房装修成开放式厨房,即厨房与客厅(包括餐厅)之间直接相通,没有设置门隔断。

  2012年4月5日,俞某完成装修后委托其父母通知宫金公司开通管道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俞某家查看后,以俞某厨房未装门,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为由,拒绝开通燃气。俞某则认为厨房设计并不违反燃气安全准则规范,多次到宫金公司处要求给其开通燃气,未果。俞某父亲找到商木市住房和建设局反映情况,未获满意答复。其后,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宫金公司开通燃气,并赔偿俞某购买电厨具费用、多用电费、饮食多支出以及交通费用等损失共计5300余元。

  2013年3月19日,俞某母亲书面承诺按照宫金公司提出的规范要求三个月内整改开放式厨房,将厨房隔断,保证用气安全后,宫金公司为俞某开通了燃气。俞某以此为由撤回了要求开通燃气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俞某与宫金公司签订的《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于宫金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俞某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签订、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的根本原则,该原则在民事主体签订格式合同时则表现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本案中,宫金公司提供的《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并未明确依据何规范来认定设施“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同时亦未能举证证实其在签约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致使俞某将厨房装修成开放式厨房,因此给俞某造成的相应损失,宫金公司应予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宫金公司赔偿俞某损失共计1769.8元,对其他无证据证明的损失则未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供用气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宫金公司从严执行规范,要求俞某将开放式厨房须与客(餐)厅隔断才能开通管道燃气是否有过错,宫金公司是否应向俞某赔偿因未开通管道燃气而造成的损失。

  经其他案件生效行政判决书认定,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2.0.12、8.2.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3、2.0.5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4的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其中,非居住房间是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起居室(厅)是指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即燃具不能安装在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内。因此,在俞某未能将开放式厨房与客(餐)厅隔断的情况下,宫金公司从严执行规范,拒绝为俞某开通管道燃气的行为,并没有过错,故俞某请求宫金公司赔偿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中的格式条款问题,《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关于“客户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或者存在隐患),而客户不及时维修或维护时燃气公司有权停止供气”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上述条款是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规范拟制,并非燃气公司任意增设的用气条件,也没有限制和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俞某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宫金公司必须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条款,故不能以宫金公司负有提示俞某注意应予遵守燃气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义务为理由,认定宫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8.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30、10.4.4规范规定对于开放式厨房是否必须与客(餐)厅之间安装隔断装置未能明确,仅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比较有效的防火隔绝热量的措施”。另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因此,燃气公司选择从严执行规范,可以认为是结合国家标准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俞某诉讼请求,将可能增大设置开放式厨房用户的用气风险。从类似的(2017)苏05民终9462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的裁判也可以发现,目前对于开放式厨房燃气开通问题的观点比较一致。

  为减少相关争议,燃气企业能在合同中对开放式厨房的装修问题进行明确,增加解释性内容,告知开放式厨房不予通气的原因,减少双方分歧。对于新建住宅,建设合同签订双方为燃气公司与开发商,因此建议就开放式厨房不予通气事项对用户进行公示,并注意公示记录的留存。另外,燃气公司可与新建小区开发商或已建成社区物业做沟通,要求在客户装修之前想住户发放《安装告知书》,明确装修需要注意的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