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泰合财物办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财物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务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悉数权力依法转让给泰合财物办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泰合财物办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告诉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泰合财物办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务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当即向泰合财物办理有限公司实行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好的偿付职责或相应的担保职责。特此公告。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告贷本金余额截止时刻为2023年10月20 日,2023年10月2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收效法令文书项下的推迟实行金,2023年 10月 20日(含)之后新发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收效法令文书项下的拖延实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规模以内。告贷人和担保人应支交给泰合财物办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推迟实行金等,按告贷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法令法规,和相关法令、法规、收效法令文书核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种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实行职责或实行清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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